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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5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杜书庆与山东三箭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书庆,山东三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5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书庆,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刚,男,195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承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淳,女,该公司司法办主任。上诉人杜书庆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三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箭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7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书庆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系因三箭集团非法扣留杜书庆个人档案,造成杜书庆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而引起,案由应是社会保险纠纷,而一审却按劳动合同纠纷审理。审非所诉,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涉及两个争议点:一是杜书庆的档案仍在三箭集团保存是否合法,是否损害了杜书庆依法退休的合法利益;二是以旷工的理由对下岗职工做出除名是否符合一般逻辑���法律规定。杜书庆提交的书面《法庭陈述》和《最后陈述》中,指出三箭集团有五点程序违法和一个实体违法,但一审判决书中竟连“下岗”这两个字的主要事实都避而不谈,认定事实不清。3.虽然杜书庆下岗后,因打架斗殴(防卫过当)被判缓刑是法律事实。但无论是在前诉还是在本诉中,都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杜书庆是因被判缓刑而被除名,即杜书庆被判缓刑与前诉和本诉都无任何关联。但一审判决却花费大量文字描述与本诉无关的问题,法外因素的倾向性非常明显。三箭集团辩称,一、杜书庆于2016年11月17日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查清因三箭集团扣留其个人档案导致其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而造成的损害事实,一次性补助499220元,该仲裁委以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同日,杜书庆以相同诉求诉至一审法院,在诉讼中其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三箭集团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并办理退休手续;2.支付其退休前未领取的退休金。一审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无不当,杜书庆在二审中也应就一审诉求进行上诉,而不应变更或扩大。二、杜书庆的档案在三箭集团保存,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关,并且在(2012)济民一终字第793号案件开庭时,杜书庆自述“99年3月份拿走养老手册是为了自己交保险,档案没想过拿回来”,此自述说明杜书庆所称三箭集团扣留其档案与事实不符。三、杜书庆之所以无法办理退休是其不符合办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与三箭集团无关。杜书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查清因三箭集团扣留杜书庆个人档案,导致杜书庆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而造成损害的事实,一次性补偿499200元。诉讼过程中,杜书庆变更诉讼请求为:1.三箭集团为杜书庆补缴自未为杜书庆缴纳养老保险开始至年满60周岁的五险一金,并依法为杜书庆办理退休手续;2.三箭集团按照杜书庆同岁同年进厂职工的退休金标准,支付杜书庆办理退休手续前未领取的退休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杜书庆于1974年下乡,于1976年通过招工进入三箭集团从事木工工作。1993年10月,杜书庆因故意伤害被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后于1994年10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1994年7月10日,三箭集团对杜书庆作出除名决定。三箭集团为杜书庆缴纳了1987年至1993年的养老保险费。1999年3月24日,杜书庆的妹妹杜某某从三箭集团领回了杜书庆的养老保险手册。杜书庆的档案仍在三箭集团保存。2.2011年11月21日,杜书庆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三箭集团对杜书庆的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支付生活费。一��法院经审理,作出(2011)历城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杜书庆的诉讼请求。杜书庆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2)济民一终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书庆对二审判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4)鲁民申字第1097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杜书庆的再审申请。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1976年至1994年7月10日期间,杜书庆与三箭集团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994年7月10日起,杜书庆与三箭集团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三箭集团为杜书庆缴纳了1987年至1993年的养老保险费。1999年3月24日,杜书庆的妹妹杜某某代杜书庆从三箭集团领取了养老保险手册,领取原因注明是除名,说明杜书庆对除名的事实是知道的,故杜书庆于2011年11月16日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3.2016年11月17日,杜书庆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查清因三箭集团扣留杜书庆个人档案,导致杜书庆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而造成损害的事实,一次性补偿499200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济历城劳人仲不[2016]512号仲裁决定书,以杜书庆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1994年7月10日之后,杜书庆与三箭集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杜书庆要求三箭集团按照其同岁同年进厂职工的退休金标准,支付其办理退休手续前未领取的退休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杜书庆要求三箭集团为其补缴五险一金及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一审法院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杜书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杜书庆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生效的(2012)济民一终字第793号、(2011)历城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认定1994年7月10日之后,杜书庆与三箭集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杜书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未办理退休手续系三箭集团的原因造成,故杜书庆要求三箭集团按照其同岁同年进厂职工的退休金标准,支付其办理退休手续前未领取的退休金,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杜书庆要求三箭集团为其补缴五险一金及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杜书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杜书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海涛审判员  何菊红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