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7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蔡某与范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范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7983号之一原告:蔡某,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徐某,汉族,住泰兴市。原告蔡某与被告范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蔡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保全费1360元,合计319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已缴)。审 判 员 李 玉 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丰海东书记员陈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