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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7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海清与梁燕明、梁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清,梁燕明,梁斌,葛利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7584号原告:陈海清,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英姿,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燕明,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梁斌,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葛利群,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陈海清与被告梁燕明、梁斌、葛利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梁燕明、梁斌、葛利群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为止按月利率2%计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海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英姿、被告梁斌、被告葛利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燕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梁斌与被告葛利群于2005年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4月12日,被告梁燕明、梁斌向原告陈海清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经原告催讨,被告梁燕明、梁斌、葛利群对借款未予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燕明、梁斌、葛利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海清借款20000元及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梁燕明、梁斌、葛利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通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1004民初7584号陈海清、梁燕明、梁斌、葛利群:原告陈海清与被告梁燕明、梁斌、葛利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30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通知。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