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家宪与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宪,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412号原告:李家宪,男,汉族,1981年3月19日出生,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11楼26号。法定代表人:赵继东。被告: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金旭城上城综合大楼12座11层5号。法定代表人:杨娟。被告: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98249-3,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72号17幢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古远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家宪与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李家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 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博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