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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辖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兴平与秦守武、李仙花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守武,李仙花,秦国瑞,赵海红,孙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守武,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人,现在平遥监狱服刑。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仙花,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孝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国瑞,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孝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红,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孝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兴平,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晋中市榆次区。上诉人秦守武、李仙花、秦国瑞、赵海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遥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8民初8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秦守武、李仙花、秦国瑞、赵海红上诉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均在孝义,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孙兴平未作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守武、李仙花、秦国瑞、赵海红与被上诉人孙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平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驳回秦守武、李仙花、秦国瑞、赵海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秦守武、李仙花、秦国瑞、赵海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富生审判员  王 官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