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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鄂0529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迎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