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刑更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文章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文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刑更219号罪犯胡文章,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2年4月18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邵诸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文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累计执行1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罪犯胡文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文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娟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