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云召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召,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召,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聪启,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刘云召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查控等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永华审判员 张玉梅审判员 范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