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桐与张德育、于德育、于德贵、于德芬、于德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桐,张德玉,于德育,于德贵,于德芬,于德仙,于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吴桐。被执行人张德玉。被执行人于德育。被执行人于德贵。被执行人于德芬。被执行人于德仙。被执行人于德娟。申请执行人吴桐与被执行人张德育、于德育、于德贵、于德芬、于德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辽1102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对盘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双台子区分中心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执行人吴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吴桐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2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