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2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荣轩与被执行人杨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荣轩,杨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944号申请执行人唐荣轩,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柏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荣轩与被执行人杨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柏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荣轩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