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8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某甲、褚某等与孝义市中阳楼街道铁匠巷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褚某,郑某乙,郑某丙,孝义市中阳楼街道铁匠巷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1592号原告:郑某甲,性别:××。原告:褚某。原告:郑某乙。原告:郑某丙。被告:孝义市中阳楼街道铁匠巷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凯,山西前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褚某等诉被告孝义市中阳楼街道铁匠巷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褚某、郑某乙、郑某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褚某、郑某乙、郑某丙撤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马月萍审判员  任建恩审判员  张征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舒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