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某某申请被执行人滕某某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滕某某,滕某某1,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被执行人滕某某,女,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官岭镇被执行人滕某某1,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官岭镇被执行人滕某,女,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宜阳办事处申请人马某某申请被执行人滕某某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中法民一终字第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某某于2017-4-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李华林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