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4995邱燕光与朱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燕光,朱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民初4995号原告:邱燕光,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朱永波,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邱燕光与被告朱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燕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永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燕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6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朱永波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6000元,作为临时资金周转,并承诺2016年10月15日还清。后被告分几次归还了8000元,余款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邱燕光提供的由被告朱永波出具的借条,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诉争的事实相关联,足可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其至今不履行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因原告本人自认被告归还了8000元,该款项应视为被告归还的本金,被告应归还原告剩余本金58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朱永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永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邱燕光借款本金58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被告朱永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泽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