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雷掌跃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兰润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掌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兰润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380号原告:雷掌跃,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三路里镇石沟南村*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晶,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负责人:赵武刚,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利,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凯辰被告三:兰润生,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山西省乡宁县枣岭乡长咀湾村**号。原告雷掌跃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兰润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雷掌跃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掌跃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雷掌跃负担。审判员 卫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若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