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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雷掌跃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兰润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掌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兰润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380号原告:雷掌跃,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三路里镇石沟南村*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晶,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负责人:赵武刚,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利,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凯辰被告三:兰润生,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山西省乡宁县枣岭乡长咀湾村**号。原告雷掌跃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乡宁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兰润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雷掌跃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掌跃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雷掌跃负担。审判员  卫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若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