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于庆泉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庆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023号被执行人:于庆泉,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于庆泉罚金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新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