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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于庆泉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庆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023号被执行人:于庆泉,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于庆泉罚金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新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