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1829宋云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8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云鹏,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河南省西平县。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云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云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云鹏于2017年7月15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小型普通客车在昆山市陆家某东景苑小区内行驶时和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小区北门的牌号为苏E×××××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宋云鹏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8mg/100ml。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宋云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宋云鹏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2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云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1、王某1、王某2、吴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照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协议、收据、谅解书,执法录像,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资格网上查询信息,车辆登记情况查询信息,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身份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云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宋云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云鹏对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云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云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丽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