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异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旺建材有限公司与区坚成、陈美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旺建材有限公司,区坚成,陈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异274号案外人:区伟英,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蕾,广东嘉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三街祥云天都世纪118号。被执行人:区坚成,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陈美婷,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德保县。关于(2016)粤0606执12488号深圳市龙旺建材有限公司与区坚成、陈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区坚成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3号依云水岸49座2××2号房产(产权证号:YXXXX2,下称涉案房产)。案外人区伟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区伟英称,2012年5月19日,案外人向佛山市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涉案房产,因案外人没有购买资格,且案外人与区坚成是姐弟关系,故借用被执行人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但购房首期款与购买税费都是由案外人支付,包括后期的供房款也是由案外人的丈夫霍广钿分期转账到区坚成的账号上,涉案房产的水电开户名也是案外人的丈夫霍广钿。综上,案外人区伟英是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另2015年4月8日,案外人将涉案房产出租给第三人,并签订了20年租期的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涉案房产处于租赁期内。请求法院中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停止对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3号依云水岸49座2××2号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深圳市龙旺建材有限公司与区坚成、陈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0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因区坚成、陈美婷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市龙旺建材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涉案房产,并于2016年10月2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6)粤0606执12488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另查,涉案房产登记权属人为被执行人区坚成。上述事实,有(2016)粤0606执12488号通知书、房地产档案信息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在听证过程中,案外人区伟英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首期款银行回单、收据、房屋租赁合同、用电受理回执、供水受理单、霍广钿顺德农商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折等作为证据。上述证据均显示,2012年5月19日,区坚成作为买受人与佛山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以区坚成名义办理涉案房产的用水、用电,涉案房产亦以区坚成妻子的名义出租,虽然首期款银行回单显示有部分房款及物业维修基金由区伟英及其丈夫霍广钿的银行账户转至佛山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但案外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不能证明由其偿还银行贷款,而且案外人区伟英与被执行人区坚成是姐弟关系,案外人在听证过程中亦称其还另外帮区坚成归还自有房屋的房贷,因此,不排除案外人区伟英存在借钱给区坚成购买房屋的情形。再者,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产。综上,案外人区伟英请求中止执行并解除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3号依云水岸49座2××2号房产的查封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区伟英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李洁锋人民陪审员 林绮玲人民陪审员 李锶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