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田建平、武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建平,武磐,耿学珍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建平,男,汉���,1971年2月2日出生,住新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磐,男,汉族,1991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审被告:耿学珍,女,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系田建平之妻,住新郑市。上诉人田建平因与被上诉人武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4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纠纷,且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原审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土地位于新郑市××芦村,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