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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田建平、武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建平,武磐,耿学珍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建平,男,汉���,1971年2月2日出生,住新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磐,男,汉族,1991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审被告:耿学珍,女,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系田建平之妻,住新郑市。上诉人田建平因与被上诉人武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4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纠纷,且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原审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土地位于新郑市××芦村,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