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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宗孝与黄洪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宗孝,黄洪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927号原告:贺宗孝,男,2009年8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9年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地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桂桂,江西省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永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洪仁,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华,男,1977年3月15日,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系被告妻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贺宗孝与被告黄洪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宗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宗孝承担。审判员  彭金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原件与本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周方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