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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政驿与牟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驿,牟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753号原告:刘政驿,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牟均,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政驿与被告牟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政驿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政驿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政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政驿负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