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7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政驿与牟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驿,牟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753号原告:刘政驿,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牟均,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政驿与被告牟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政驿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政驿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政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政驿负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