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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卢义桂、甘孝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义桂,甘孝新,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070号申请执行人卢义桂,女,汉族,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团风县,申请执行人甘孝新,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黄梅县,被执行人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九凤街顺民地产11楼,组织机构代码728252403。法定代表人:李炳军。申请执行人卢义桂、甘孝新与被执行人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07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26日权利人卢义桂、甘孝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4214.74元。负担案件仲裁费1296元,执行费1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6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