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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0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宇,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毕崇铭,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宇于2017年9月19日2时22分许,饮酒后驾驶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在本市朝阳区某高速出京1.8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刘宇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刘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6mg/100ml。被告人刘宇案发后被现场民警抓获。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宇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宇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 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荣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