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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4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尉氏县天朋建材商行与金星网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氏县天朋建材商行,金星网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4081号原告尉氏县天朋建材商行。住所地尉氏县金三角市场。负责人靳大朋,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金星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邢庄乡芦木张村北地路东。负责人张伟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氏县天朋建材商行诉被告金星网架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尉氏县天朋建材商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尉氏县天朋建材商行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氏县天朋建材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尉氏县天朋建材商行承担。审判员  赵园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