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荣明根与李建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明根,李建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1383号原告:荣明根,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丽丹,山西青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福,男,汉族,住址太原市晋源区罗城街道办罗城村。原告荣明根诉被告李建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张志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明根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明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明根负担。审判员 齐万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宇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