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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朴龙文与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龙文,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2352号原告:朴龙文,男,朝鲜族,1988年11月23日生,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洙,男,朝鲜族,1971年4月3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朴龙文与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朴龙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朴龙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朴文龙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欣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