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91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星、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星,张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91民初485号原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庆南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闫海森,总经理。被告:林星,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张强,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星、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16元,减半收取计5458元,由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春梅人民陪审员 王 峥人民陪审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小利书 记 员 安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