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7民初4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创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禾润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创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禾润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7民初4234号原告:南京创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邓发顺,南京创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培兵,男,1976年8月生,汉族,住溧水区,南京创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江苏禾润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牡丹大道东侧国槐大道交界。原告南京创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禾润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9991.1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南京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培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禾润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江苏禾润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在原告南京创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购买铆具座,所购产品都是被告到原告处自提,截止2015年7月28日,双方经对账核实,被告欠原告货款9991.12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禾润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京创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91.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江苏禾润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