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驰地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驰地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932号原告:大同市驰地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青年路交通苑小区13号楼2单元202号。法定代表人:史国军,系该单位董事长。被告:刘峰,男,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大同市驰地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大同市驰地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地点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同市驰地之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超审 判 员 周毅超人民陪审员 杜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