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夏智红与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智红,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22号申请执行人夏智红,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化县羊角塘镇。被执行人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宁湘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智红与被执行人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