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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向晓锋与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晓锋,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湘120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向晓锋。被执行人: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迎丰东路。法定代表人:向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晓锋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016)湘120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为向晓锋办理好“紫金城住宅小区”七幢一单元住房第2层02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因被执行人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将其开发的“紫金城住宅小区”在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首次登记,被执行人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备为向晓锋办理好“紫金城住宅小区”七幢一单元住房第2层02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婕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