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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新城区阿牛副食品经营部、井冈山市新城区爱家超市和美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冈山市新城区阿牛副食品经营部,井冈山市新城区爱家超市和美店,谭伟东,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新城区阿牛副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黄洋界大道玫瑰苑。经营者:牛才鹏,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井冈山市新城区爱家超市和美店,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星怡苑13栋38-39-40-41号商铺。被执行人:谭伟东,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井冈山市新城区爱家超市和美店业主。被执行人:王丽,女,1988年1月10日出��,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系被告谭伟东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8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井冈山市新城区爱家超市和美店、谭伟东、王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井冈山市新城区爱家超市和美店、谭伟东、王丽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欠款11378.21元,但被执行人井冈山市新城区爱家超市和美店、谭伟东、王丽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发现被执行人谭伟东名下仅有一辆赣D×××××牌雪佛兰汽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谭伟东名下所有的赣D×××××牌雪佛兰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宝飞审 判 员  张恒飞人民陪审员  黄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雪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