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泾川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某1、李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川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某1,李某2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1204号原告:泾川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某,该风险部经理。一般代理。被告:李某1,住甘肃省泾川县。(未到庭)被告李某2,住甘肃省泾川县。(未到庭)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泾川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1、李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泾川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泾川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泾川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审判员 赵连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