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孙宝淑与杜孝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淑,杜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孙宝淑,女,汉族,79岁。被执行人:杜孝贵,男,汉族,45岁。申请执行人孙宝淑与被执行人杜孝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吉028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杜孝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宝淑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199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月15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宝淑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孝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孝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2017年10月12日双方自行和解:一、被执行人杜孝贵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宝淑15000.00元,余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孙宝淑自愿放弃。二、执行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杜孝贵负担。申请执行人孙宝淑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晓娟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