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与王世云、赵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王世云,赵岩,贺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民初3505号原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大桥路中段。主要负责人:栗卫华,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云,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岩,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贺勋,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泌阳烟草公司)与被告王世云、赵岩、贺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泌阳烟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将、被告王世云的诉讼代理人邢付渠、被告贺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泌阳烟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腾房出屋后���房屋交付原告,并支付违约金240000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的后期占用费;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告将本单位的房屋租赁给被告王世云,租赁期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21日止,租金130000元,租赁期满后,被告王世云既不支付房租,也未续签合同,一直侵占原告房屋。被告贺勋辩称,该租赁房屋系与被告王世云亲戚李莉转接,现该房屋我已经转让被告赵岩,本案与我没有任何关系。被告王世云辩称,租赁原告房屋属实,但该房屋现在实际占用人系被告赵岩,被告赵岩应当支付租金。原告请求违约金过高,不应当得到支持。被告赵岩接到原告起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根据��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泌阳烟草公司与被告王世云于2015年12月22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载明:“一、甲方同意将位于泌阳县大桥路中段一楼大厅、厨房操作间和2、3、4、5层等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1964.65平方米出租给乙方,双方应当于2015年12月22日清点后办理房屋移交手续;二、乙方租赁房屋仅作宾馆之用,改变房屋用途必须经甲方同意;三、租赁期限共12个月,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21日,租赁期满后,乙方无条件将房屋交付甲方。如乙方要求续租,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予交定金10000元,于租赁期满前10缴纳下一年度租金;四、该房屋年租金为130000元,租金按年交纳,乙方应当于每年第一个月20日前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当年租金交至以下帐户。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保证金10000元,保证金于���同终止10日内无息退还乙方;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应当保持房屋完好,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六、房屋装修装饰、改建扩建,必须经甲方同意;七、乙方交还房屋时,应当保证房屋及配套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租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乙方应当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因解除合同引起的其他纠纷,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后果;年;九、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十、违反上述条款的,双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十一、租赁期满,甲方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十二、租赁期满,甲方继续出卖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十三、租赁期���,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支付乙方违约金10000元,租赁期间,乙方提前退租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0元;十四、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保证金10000元;十五、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损失金额超过本合同的保证金、违约金的,乙方应进一步赔偿超过部分损失;十六、发生争议应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泌阳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主要负责人栗卫华(签字)乙方王世云(签字)2015年12月22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被告赵岩实际占用该房屋,因未支付2017年1月1日至今的房屋租赁费,双方发生争议。另查明,李莉受被告王世云委托将房屋转让被告贺勋,贺勋将房屋转让现在实际占用者被告赵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其他证据在卷佐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告泌阳县烟草公司与被告王世云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泌阳县大桥路中段(金叶宾馆,合计1964.65平方米)房屋租赁给被告王世云使用,租赁期限一年,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21日,房屋价格根据双方约定。被告王世云已支付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1日房租130000元。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原告予以接受,视为双方对2017年1月1日的续租达成了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该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定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自此双方系一种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原告应通知被告王世云按照每年130000元支付2017年1月1日之后所占用的房租,被告未在后期使用的时间内交纳租赁费,视为对第二年原告的续租邀约,被告未作出承诺,双方的租赁合同未订立。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届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之规定,原告泌阳烟草公司请求被告交纳租金、违约金及腾房并交付于原告,双方在此期间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世云应支付原告租赁费(2017年1月1日至实际房屋交付之日)。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因其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不予支持,应当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较妥。被告赵岩占用该房屋没有法律依据,系侵权行为,原告请求被告赵岩作为次承租人交付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泌阳烟草公司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世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房屋租赁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租赁费按年租金130000元计算,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赵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三、被告贺勋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世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