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3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福献与姜维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献,姜维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1829号原告:李福献,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清,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维宁,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原告李福献与被告姜维宁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李福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福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李福献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