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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福献与姜维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献,姜维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1829号原告:李福献,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清,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维宁,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原告李福献与被告姜维宁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李福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福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李福献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