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秀爱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刑初664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秀爱,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初中文化,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热电里3栋1单元4号。2017年6月16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2017年6月2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海儒,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秀爱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宝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秀爱及其辩护人刘海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杨秀爱使用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秀爱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指控的事实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相关证书等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杨秀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秀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秀爱认罪态度好,自愿悔罪;2、被告人杨秀爱系初犯、偶犯,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杨秀爱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杨秀爱因其子在秦皇岛市太阳城派出所报案,其前去询问情况,因派出所民警让其在外等候,遂产生不满。在民警刘某、田某劝其离开时,被告人杨秀爱辱骂并抓伤民警刘某、田某,阻碍民警刘某、田某依法执行职务。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秀爱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7年6月15日20时左右,我儿子杨明昊的电动车丢了,杨明昊报警后来到太阳城派出所取笔录,进去很长时间没有出来,我就想进去看看。我在派出所门外摁了好几次门铃,民警一直说等会儿,过了半个小时也没出来,这时一名民警从外面回到派出所,从一楼打开防盗门,进入派出所,我就跟着民警进入派出所一楼。在一楼值班的民警让我出去,我当时好像带脏话,警察就问我为什么骂人,我就与那名警察争吵了几句,我就坐在接待室的椅子上。当时接待室里还有其他报警群众,两名正在办案的民警让我到门外等一下,我担心儿子不出去,��有动地方,那两名民警又再次强调,我还是没出去,然后那三名民警就将我抬到门外。期间我反抗,我将其中一名较瘦的民警的左小臂抓伤,将另一名民警的左手抓伤。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15日18时许,我正在太阳城派出所值班,我的同事田某出警带回一名涉嫌谎报警情的男子,我正在向这名男子询问其谎报警情的详细经过,这时我听见接警室里有女子大声喧哗,我就去查看情况,发现一名较胖的女子坐在椅子上大声质问我们接警的同志:”你们凭什么抓我儿子”,我问明情况,这��女子的儿子就是刚刚被我们传唤涉嫌谎报警情的男子杨明昊,我告之这名女子传唤她儿子的原因,并告知她不要着急,我们先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这名女子态度傲慢,与我对话口带脏字,当时我让这名女子去门外等候,这名女子说:”我不出去,就在这儿等”。这是民警田某又出警回来,他带回一男一女,我问明情况,原来是这名女子的奔驰车被人故意损坏,要求我们立即调查,这名女子坐在接警室配合我们询问案情,我和民警田某、申某要求那名较胖的女子回避,并请她出门等候,这名女子问我们她儿子什么时候能出来,我告知对方案件正在调查,传唤时间为8小时,这名女子仍坐在接待室不肯离开,阻碍我们询问调查。我们告知这名女子我们要调查其他案件,要求她不要妨碍民警调查,她仍不配合,在劝离的过程中女子拒不配合,并用手对我的手臂进行抓挠,导致我左手小臂多处抓伤,我们因对方涉嫌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立即传唤她到太阳城派出所,这名女子不配合传唤,我所民警强制传唤该女子,过程中这名女子又挥手抓挠民警,还用嘴咬田某,只是田某左手被抓伤,最终民警控制住该女子,将其传唤到太阳城派出所。当时我们都身着制服,而且我当时明确告知了对方,我是太阳城派出所民警。3、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15日18时许,我正在太阳城派出所值班,110指挥中心派警称丽娟水产被盗电动车的车主抓到了小偷,我就立即出警了解��况。到现场得知是一名男子因与太阳城管委会整治乱停乱放的停车场管理员产生纠纷而谎报警情,我就将这名谎报警情的男子传唤到太阳城派出所,回来后将这男子交由所里同事处理,而我又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称鸿祥大厦楼下奔驰被划,我就出警去了。当我带着奔驰车主到接警室时看到一名中年妇女在所里吵吵嚷嚷,骂骂咧咧地坐在椅子上大声质问我们接警的同志:”你们凭什么抓我儿子”,我得知这名女子就是刚刚被我传唤到所涉嫌谎报警情男子杨明昊的母亲,民警刘某就告知这名女子传唤她儿子的原因,并让她门外等候,那名女子说”我儿子什么时候出来我就什么时候走””我就不出去你们能把我咋地”,刘某告知她传唤她儿子因涉嫌谎报警情被公安机关传唤,时间8小时,她仍坐在接��室不离开,影响我们询问调查奔驰车被划案的情况。我们劝说这名女子到门外等候,不要妨碍我们执行公务,她仍不配合,劝离的过程女子拒不配合,并用手劝阻民警刘某的手臂进行抓挠,致刘某左臂多处抓伤,我们因对方涉嫌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立即传唤她到太阳城派出所,这名女子不配合传唤,对我又抓又咬,把我的左手也抓伤了,当时我们都身着制服,而且我当时明确告知了对方我的身份。4、证人申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15日18时许,当时我正在询问室取笔录询问受害人,民警刘某跟我说在值班室有一名女子自称���因涉嫌谎报警情的杨明昊母亲,她大声喧哗影响其他案件的调查,当时我们都身着制服,我携带数码鹰和民警刘某、田某来到值班室,当时一名身材较胖的女子坐在值班室的椅子上,值班室还有其他报警群众,民警刘某向那名女子告知身份并告知其我们要调查其他案件让她暂时回避,到门外等候,那名女子说”我儿子什么时候出来我就什么时候走,我就不出去你们能把我咋地”,民警刘某、田某遂对其进行劝离,在对那名女子劝离的过程中,她仍不配合,用手抓伤刘某左手小臂多处,我们因对方涉嫌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立即传唤她到太阳城派出所,这名女子还继续撒泼,对田某又抓又咬,将田某的左手抓伤,最终民警控制住该女子,将其传唤到太阳城派出所。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15日19时40分许,我来到太阳城派出所报案,民警让我做笔录时,有一名穿黄色上衣的女子在堵着窗口不让民警给我做笔录,民警让这名女子先去外边等一会,有别的案件需要调查,不要影响办公,然后这名女子说不让她儿子出来就不走,谁也不能让她走,然后民警请她出去还是不走,还和民警拉拉扯扯,后来就自己躺在地上了,民警就把她抬出去了,她一直在和民警拉扯,直到民警传唤她到派出所的时候这名女子依旧不配合民警工作,最后民警将这名女子抬到派出所。6、人身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刘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体表擦伤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7、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警员证复印件、伤情照片等书证相佐证。8、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秀爱系被公安机关抓获。9、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杨秀爱案发时年满十八周岁。无违法犯罪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爱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有事实依据,本庭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杨秀爱自愿认罪等具体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秀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赵林林人民陪审员董泉伟人民陪审员刘姝华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刘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