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154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深圳市巨臣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巨臣精密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54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2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4577-5。法定代表人:阮开江。被执行人深圳市巨臣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71区留仙二路一巷十六号(创业路71区D段工业厂房D栋)1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82752A。法定代表人:尚介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巨臣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8行审18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工商、证券、银行、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结,等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强制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建 涛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龙(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