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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伍香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伍香兰,赵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9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8468516-3,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炎生,行长。被执行人伍香兰,女,汉族,1984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延军,男,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伍香兰、赵延军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278728.76元,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递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财产查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6)湘030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伍香兰、赵延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