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飞、周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522执保25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飞、周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7日网络冻结了被申请人肖飞在中国农业银行新邵新涟路分理处账号为6228481129450538471的存款1244.41元。于2017年8月3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肖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906025001200900147的存款182744.08元。至此,本案已依法保全完毕。执 行 员 孙志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