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霍志永与张生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志永,张生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2489号原告:霍志永,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76********,职业个体,现住海伦市海兴镇民醒村*组**号。被告:张生利,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55********,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海兴镇丰顺村*组**号。原告霍志永与被告张生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霍志永要求被告张生利立即给付化肥款5,172.00元。2016年4月4日,被告张生利从原告霍志永处赊购化肥,共计化肥款5,172.00元,约定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生利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霍志永化肥款3,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连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