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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向永松、向国荣等与潘万模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永松,向国荣,向先友,李茂和,李高文,李茂唐,向永明,向永艳,向先跃,杨柳江,向永福,向先礼,向永付,罗桂仙,向永长,潘万模,潘万斌,潘万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511号原告:向永松,男,1968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原告:向国荣,男,1941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原告:向先友,男,1951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原告:李茂和,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侗族。原告:李高文,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侗族。原告:李茂唐,男,1976年8月1日出生,侗族。原告:向永明,男,1975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原告:向永艳,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原告:向先跃,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原告:杨柳江,女,1946年10月28日出生,侗族。原告:向永福,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原告:向先礼,男,1938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秋平,女,1975年9月4日出生,侗族。原告:向永付,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原告:罗桂仙,女,1944年5月24日出生。原告:向永长,男,1955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诉讼代表人:李茂和,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侗族。诉讼代表人:向永艳,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潘万模,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侗族。被告:潘万斌,男,1975年5月3日出生,侗族。被告:潘万先,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侗族。原告向永松等15人诉被告潘万模、潘万斌、潘万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定于2017年10月12日上午14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经传票传唤,原告向永松等15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向永松等15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永松、向国荣、向先友、李茂和、李高文、李茂唐、向永明、向永艳、向先跃、杨柳江、向永福、向先礼、向永付、罗桂仙、向永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永松等15人负担。审判员 欧阳广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桂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