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财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华邓廷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华,邓廷军,连星坛,重庆东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财保811号申请人:王华,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日,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邓廷军,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联,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星坛,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1日,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重庆东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关面乡双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84236168W。法定代表人:连星坛。申请人王华、邓廷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连星坛、重庆东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连星坛、重庆东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华、邓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缴(是否已经预缴以申请人的缴费凭证为依据)。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逾期不申请解除保全,经本院自行发现,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田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