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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财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九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刘跃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九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刘跃成,邓海泉,田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228号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九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九家堡村。法定代表人:孙芝林,该村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刘跃成,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迁安市。被申请人:邓海泉,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被申请人:田文利,男,195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九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跃成价值383238.29元的财产、被申请人邓海泉价值400066.14元的财产、被申请人田文利价值328906.95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河北博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分别提供了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博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