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3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曾维新与徐威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维新,徐威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2811号原告:曾维新,男,住上海市卢湾区。被告:徐威风(曾用名:徐照威),男,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曾维新与被告徐威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曾维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维新撤诉。审判员 汪彩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