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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余汉东与肖智文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汉东,肖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769号申请执行人:余汉东,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元寿,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肖智文,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余汉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人应退赔申请执行人10万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肖智文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高令进行惩戒。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