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2265号移送执行人民三庭。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民三庭与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三庭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6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