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8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信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谷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信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金谷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8600号之一原告:南京信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30254971XP)法定代表人:唐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广。被告:杭州金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石塘路北马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3600993XL)法定代表人:莫红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信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谷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信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信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信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00元,由原告南京信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春晓审判员 毛 锦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庆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