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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4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立娜与天津市泉州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娜,天津市泉州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097号原告:李立娜,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天津市泉州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家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伟,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立娜诉被告天津市泉州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立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费由原告李立娜负担。审判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