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海与扬州宝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扬州宝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3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扬州宝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运河东路299号。法定代表人:宋新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永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迪,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海。再审申请人扬州宝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0民终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宝林公司以其与林海之间达成了和解意见为由,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宝林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扬州宝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邢 斌代理审判员 刘 璇代理审判员 沈迎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齐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