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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与孙天聚、李兰珍、孙秀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孙天聚,李珍兰,孙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昕居,男,任行长。被执行人孙天聚,男,生于1953年9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珍兰,女,生于1953年3月2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孙秀龙,男,生于1954年10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天聚、李兰珍、孙秀龙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划拨了被执行人孙天聚、孙秀龙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存款17万元支付被执行人欠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新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